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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《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、 全国五一巾帼标兵评选表彰管理 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发布者: [发表时间]:2024-07-23 [来源]: [浏览次数]: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总工会,各全国产业工会,中央和国 家机关工会联合会,全总各部门、各直属单位: 《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、全国五一巾帼标兵评选表彰管 理暂行办法》已经全总党组会议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

请遵照执行。

中华全国总工会

2022年11月18日


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、全国五一巾帼标兵 评选表彰管理暂行办法

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、全国五一巾帼标 兵评选表彰管理工作,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,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、 《中国工会章程》和《工会 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》,按照《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》、 《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、全国五一巾帼标兵是中 华全国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女职工集体和个人的荣誉。

第三条 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、全国五一巾帼标兵评选 表彰管理工作,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,贯彻新发展理念,构建新发展格局,推动高质量发 展,大力弘扬劳模精神、劳动精神、工匠精神,充分发挥先 进女职工集体和个人的榜样示范作用,激励广大女职工为全 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、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 献力量。

第四条 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、全国五一巾帼标兵评选 表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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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坚持保持和增强政治性、先进性、群众性; (二)坚持突出政治标准、树立实绩导向、注重群众公 认、彰显时代特色; (三)坚持面向基层、面向一线、面向普通劳动者,向 高技能人才倾斜; (四)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严格评选标准、严格推荐 程序、严格公示制度,加强动态管理。

第二章 荣誉授予 第五条 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授予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 的机关和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及其 他组织所属的女职工占多数的集体。

全国五一巾帼标兵授予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机关和依 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中的 中国籍女职工。

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、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原则上不重复 授予。

第六条 获得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、全国五一巾帼标兵 的基本条件是: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高举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,深刻领悟“两个确立”的决定性意义,增强“四个 意识”、坚定“四个自信”、做到“两个维护” ,自觉在思想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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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,

坚定不移听党话、跟党走。立足本职、争创一流,勇于创新、

敢为人先,模范遵守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,在群众中享 有较高声誉,具有较强的先进性、示范性、引领性。需具备 以下条件: (一)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: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 展,推进国家重大战略、重大工程、重大项目、重点产业等 建设,促进经济、社会、国防、外交、教育、科技、文化、

卫生、体育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。以车 间、科室(班组)等为评选单位,其中女职工比例不低于

60%。原则上应具有省级五一巾帼标兵岗(或同级其他荣誉)

及以上的荣誉基础。 (二)全国五一巾帼标兵:直接从事生产、教育、科研、

文化、卫生和体育等一线工作,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、社会 公德和家庭美德,爱岗敬业、勇于创新、服务人民、奉献社 会,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,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,为 国家经济建设、政治建设、文化建设、社会建设、生态文明 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女职工。原则上应具有 省级五一巾帼标兵(或同级其他荣誉)及以上的荣誉基础。

第七条 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、全国五一巾帼标兵推荐 评选名额分配应当向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、推进工 会重点工作和工会女职工工作较好的地区倾斜,向高技能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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才倾斜,向在劳动和技能竞赛中涌现的先进女职工集体和个 人倾斜,新就业形态劳动者、农民工、少数民族职工应占一 定比例。原则上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及以上 单位和干部,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%以内。

存在近两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、严重职业危害 或群体性事件,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,未建立工会组织,

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,未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 合同(含综合集体合同中未设女职工权益保护专章或附件)

等情形之一的,不得参加评选。

第三章 评选表彰 第八条 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、全国五一巾帼标兵评选 表彰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。

第九条 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、全国五一巾帼标兵评选 表彰工作在全国总工会党组、书记处领导下进行,成立全国 总工会五一巾帼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(以下简称领导小 组),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。

各省(区、市)总工会、各全国产业工会、中央和国家 机关工会联合会负责推荐评选对象。

第十条 在评选表彰年度内,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办公室就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、全国五一巾帼标兵评选表彰 总体方案等事项,提请领导小组研究,报全国总工会党组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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议。以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名义印发评选表彰通知,部署评选 表彰工作。

第十一条 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、全国五一巾帼标兵推 荐对象均应自下而上、优中选优、层层选拔产生。推荐评选 工作在基层严格审查基础上,执行“两审三公示”程序,即 实行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初审、领导小组复审两 次审查及所在单位、省级和全国三级公示。

第十二条 按评选条件申报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、全国 五一巾帼标兵,须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推荐、

工会女职工组织审查、工会审核同意,并征求同级党组织和 纪检监察部门意见。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干部的,要 按照管理权限,征求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。推荐 对象为企业负责人的,要征求发展改革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

生态环境、卫生健康、应急管理、税务、市场监管等部门意 见。推荐名单和事迹应在所在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。

公示无异议后,方可推荐。

市(地)级及以下地方工会、各产业工会在充分听取各 方意见基础上,对基层申报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进行严格审查 通过后,按要求逐级上报。

第十三条 各省(区、市)总工会、各全国产业工会、

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按照推荐评选条件进行审核把关,

经集体研究确定后,按分配名额报送初步推荐对象。初步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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荐对象经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初审,提交领导小 组研究同意后,各省(区、市)总工会、各全国产业工会、

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。公示无 异议后,正式报送候选对象。

对材料不实或未按照推荐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集 体和个人,一经查实撤销其评选资格,取消相应名额,且不 得递补或重报。要严守推荐评选工作纪律,对在推荐评选工 作中有严重失职、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,按照有关法 律、规定严肃处理。

第十四条 全国总工会五一巾帼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 组复审候选对象,提出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、全国五一巾帼 标兵获得者建议名单。

第十五条 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、全国五一巾帼标兵获 得者建议名单报全国总工会党组审议通过后,进行5个工作 日的公示,接受公众监督。根据公示结果,最终确定表彰 名单。

第十六条 获得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、全国五一巾帼标 兵的集体和个人,由全国总工会印发表彰决定,颁发奖牌

(奖章)、证书。

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各省(区、市)总工会、各全国产业工会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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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每两年开展一次复查,掌握全国 五一巾帼标兵岗、全国五一巾帼标兵的颁发、撤销等情况,

建立表彰工作档案,实施动态管理。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 会办公室进行不定期抽查。

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在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、全国 五一巾帼标兵评选表彰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: (一)健全完善评选机制,制定修订评选表彰管理制度,

不断提高评选表彰工作水平; (二)加强基础管理服务,建立表彰工作档案,跟踪了 解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、全国五一巾帼标兵获得者相关情况; (三)大力宣传展示先进女职工集体和个人事迹,充分 发挥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、全国五一巾帼标兵的榜样示范引 领作用; (四)关心全国五一巾帼标兵获得者的思想、工作和生 活,为其职业发展和生产生活提供相应支持; (五)加强对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、全国五一巾帼标兵 获得者的后续管理,对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,按程 序申请撤销称号,并收回奖牌(奖章)、证书; (六)接受群众监督,调查核实情况,提出处理意见。

第十九条 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所在单位及当地工会可 在国家政策允许情况下,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、

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,制定并落实相关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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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对获得全国五一巾帼标兵的个人、获得全国 五一巾帼标兵岗所在集体的负责人及女职工,所在单位及当 地工会结合实际,优先为其提供培训交流、健康体检、疗休 养、参加重大活动等机会。

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全国五一巾帼标兵获得者的关心关 爱,做好帮扶服务工作。

第二十二条 获得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的先进女职工集 体,有下列情况之一,撤销称号,并收回奖牌、证书: (一)弄虚作假、骗取荣誉的; (二)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; (三)发生群体性事件,造成恶劣影响的; (四)未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; (五)其他不宜保留称号的。

第二十三条 获得全国五一巾帼标兵的先进女职工个 人,有下列情况之一,撤销称号,并收回奖章、证书: (一)弄虚作假、骗取荣誉的; (二)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、违纪 等行为,影响称号声誉的; (三)道德品质败坏、生活腐化堕落,造成恶劣影响的; (四)非法离境的; (五)其他不宜保留称号的。

第二十四条 撤销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、全国五一巾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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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兵称号,依照推荐评选审批程序,经其原推荐渠道逐级上 报,所在省(区、市)总工会、全国产业工会、中央和国家 机关工会联合会向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 报告。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研究,

报全国总工会党组审核批准后,撤销称号,收回奖牌(奖 章)、证书。

对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集体 和个人,全国总工会党组也可直接决定撤销其称号,收回奖 牌(奖章)、证书,书面通报其所在省(区、市)总工会、全 国产业工会、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。对应启动撤销程 序而未启动的,将缩减下一次评选表彰推荐分配名额。

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(区、市)总工会、各全国产业工 会、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可根据实际,参照本办法制 定评选表彰具体实施办法,并报全国总工会备案。
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抄送: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工会。

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22年11月22日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