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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通知 渭职院党发〔2014〕51号

发布者: [发表时间]:2014-06-13 [来源]: [浏览次数]:

各党总支、二级学院、部门,附属医院:

现将学院《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》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中共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

2014年5月27日


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院的民主管理制度,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的原则和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教代会)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组织形式。

第三条 教代会应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,以”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坚持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,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,正确处理国家、学院、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推进学院的民主政治建设,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,努力把我院创建成我省示范性高职院校。

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

第二章 职 权

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,对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、发展规划、重大改革方案、 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(二)讨论通过学院与教职工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,由院长颁布施行。

(三)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和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、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。

(四)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;在党委统一部署下,参与民主评议干部工作。

第六条 院长一般每年要向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,听取意见,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,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。

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,配合院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。

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

第八条 凡享有公民权的本院在职教职工,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。

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,一般以二级学院、部门为单位,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。代表的构成,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先进性——其中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。

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,一般任期三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

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。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本单位的代表。

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有以下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按规定程序提交提案;

(三)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;

(四)参与检查和督促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;

(五)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;

(六)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、阻挠或打击报复时,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。

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:

(一)努力学习宣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国家的法律、法规,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民主管理能力;

(二)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,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,做好本职工作;

(三)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,认真宣传、贯彻教代会决议,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;

(四)密切联系群众,客观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做好群众工作。

第十三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、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。

第四章 组织制度

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代会制度;各系部等基层单位教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,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,教职工人数不足五十人的,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。

第十五条 教代会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。主席团成员由学院领导、学院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、各代表团团长等有关人员组成。

第十六条 教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。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,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的要求,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,提请大会通过。

第十八条 教代会作出的决定,学院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,代表的提案应得到及时办理,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。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。接受群众监督。

第十九条 教代会一般由一个或几个二级学院、部门等为单位建立代表团,选举产生正、副团长。

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。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,须经教代会表决通过。其主要任务是:参与制定提交教代会决定的有关制度和方案;讨论审议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有关文件;监督、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;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。

第二十一条 在大会闭会期间,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,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,经院党委研究同意,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;也可召集代表团团长、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。联席会议可邀请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。

第五章 工作机构

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,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,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:

(一)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,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,征集和整理提案,提出开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,经党委批准后,召开大会。

(二)大会闭会期间,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,督促、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;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,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、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;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,召集临时代表会议。

(三)组织教职工代表培训,接收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。

(四)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
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,可同时召开,其代表基本合一。非工会会员的教代会代表为工代会的列席代表。

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;如有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情况,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。

第二十五条 学院基层工会委员会承担二级学院、部门等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,应依照学院教代会的有关规定,认真履行职责,完成各项工作任务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教代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。

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院工会负责解释。